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