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内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的;

(三)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四)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的;

(五)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六)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的;

(七)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八)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