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提供下列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与代理;(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四)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