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重度残疾的;(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