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志愿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