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全部烟叶,不得压级压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收购地点公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公布等级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等级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组申请复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