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以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在规定的供货单位进货的,其涉案的烟草制品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