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寄递、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烟叶及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