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