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包括地上和地下、平面和立体)场所,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二)本条例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泊位,分为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三)本条例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并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