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内,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停放行为,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对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