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

(三)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泊位;

(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按照标准缴纳停车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车辆在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放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