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依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停车资源调查情况,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辆类型和占用时长,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问题反映集中的,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