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等造成湿地资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负有责任的部门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