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湿地公园地形地貌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违法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