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经营服务网点和业态规划。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在经营服务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