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资源保护、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在湿地公园内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船舶通行等制定管理规定,并可以对湿地公园采取人员预约入园、定期封闭轮休部分区域,或者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限制人员、车辆以及船舶进入等措施。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