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禁止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现有的生产设施和废弃物倾倒、填埋场地,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