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区保护。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管理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