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民宿和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单位宿舍以外,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集体土地上向非本集体成员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转租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