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推进特区海绵城市建设,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