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