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使用“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经商标注册人信阳市茶叶协会许可。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予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时应当维护该商标信誉,不得损害该商标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依托“信阳毛尖”公用品牌创建企业特色品牌。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