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