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