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