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该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