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滥用化肥情节严重的,化肥使用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化肥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