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协调的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建立生态型产业体系,提倡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在准保护区可建立生态养殖区,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