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