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