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特征污染物等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开展安宁河流域保护和治理情况联合巡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安宁河流域保护相关重点工作。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宁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处罚标准,协同做好安宁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等的防治。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