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震减灾等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