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严格控制安宁河流域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等耕地提质增量工程,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

安宁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在安宁河流域耕地开垦适宜区域组织实施开垦耕地,并建立管护机制,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项目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