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破坏、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