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明确承担人才科技融合发展职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责任单位。

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对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下列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推进:

(一)重大人才科技政策制定、人才科技融合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和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重大人才科技工程、人才科技平台建设等重大工作;

(三)重点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年度人才科技服务实事;

(四)对人才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褒扬和宣传;

(五)其他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