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人才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适合人才居住的保障性租赁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