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人才科创平台建设,科学布局浙西南科创中心,推动各区域平台开放共享、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区域人才资源和科技创新要素集聚能力。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