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发布清洁取暖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指南等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