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分行业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行政监管部门和监管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