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获取公共服务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并获得及时处理的权利。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