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推动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增强中小企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