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政府土地收储能力,建立健全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机制,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方式,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按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提升产业用地配置效率。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服务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