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新闻媒体报道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有关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不得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于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因虚假或者失实报道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