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项合同,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公共利益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确需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的损失。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企业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