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干预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二)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三)要求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
(五)要求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等;
(六)为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捐赠;
(八)强制或者干预企业参加或者退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培训、考试等活动;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违法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出入通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
(十三)非法拆除或者破坏企业设施、设备、工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四)非法侵入或者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等;
(十五)其他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