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负责维护。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划设、维护。

居民住宅区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停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采取改建、扩建等手段增加停车资源。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加停车资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就近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划设道路潮汐停车位。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