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安全疏散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