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政公共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设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实行共享;建设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维修、养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