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传染病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